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66號
- 再審原告
- 東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
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再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66號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通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
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審裁判費4萬5159元,未據再
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
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
,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中 華 民 國 95
民事第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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