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0號
- 再審原告
- 進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送達代收人
- 甲○○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鋐福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2,792,011,應徵裁判費43,080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