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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0號

再審原告
進昌製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鋐福有限公司返還買賣價金事件,經核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下同)2,792,011,應徵裁判費43,080元,未

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

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

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于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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