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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4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林丁寶蔡芳齡高鳳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4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中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 31,200元,再審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其餘裁判費 30,200,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高鳳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慶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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