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字第74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被告
- 中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 31,200元,再審原告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其餘裁判費 30,200,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