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3 分鐘讀完全文 4,4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張劍男郭松濤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本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於9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⑴再審被告為基隆市西定河中、下游施作高架道路基樁及橋墩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監造及保管養護之主管單位,應確實監督承包商履行合約,並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況,且於颱風或雨季來臨前後,應督促要求承包商確實遵照規定加強安全措施,以防止工程災害發生。然再審原告竟未督促承包商於施工結束後將機具、鋼構平台、混擬土撤離河道。基隆市於民國(下同)91年6 月4 日上午6 時許至12時許下雨,降雨量為90.5公釐,西定河之河水因驟雨暴漲時排水受阻無法宣洩,迅速溢淹,致西定河中、下游中山區及安樂區淹水面積達15公頃,最高積水達1.2 公尺,使再審原告住處之財物盡付流水,再審原告及妻兒亦受有驚恐不安之損害,再審原告乃依國家賠償法第2 條第2 項後段規定,訴請再審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1,497,497 元。案經本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下稱前審)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訴,並經確定。⑵惟查:中央氣象局於93年前於基隆未設置潮汐量測站,基隆港務局91年潮汐觀測儀器損壞,故基隆港91年整年無潮汐觀測數據,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下稱系爭鑑定報告)如何取得潮汐觀測數據。又系爭鑑定報告稱淹水時間為漲潮時間,且遇暴潮,故造成河水無法排出,致河水回堵造成淹水,然再審原告向中央氣象局求證調查,中央氣象局答覆稱91年6 月4 日上午5 時30分許開始退潮,至中午12時13分為最低潮,故上午05:30至12:13為退潮期,12:13至17:29為漲潮期,因此系爭鑑定報告稱淹水時間為漲潮時間,與中央氣象局答覆相抵觸。另系爭鑑定報告提及暴潮,所謂暴潮,係指農曆滿潮時,遇到颱風來襲,颱風帶來之風雨將原來滿潮之潮位加高,颱風之風剪力及低氣壓所引起之海水面上升。典型模式為颱風襲擊時,低氣壓使海水面上升,強風吹襲海面,將海水壅積於海岸,適逢每月大潮,沿海低窪區造成之災害,即俗稱之海水倒灌。暴潮係由颱風、溫帶氣旋、冷鋒的強風作用與氣壓驟變等強烈之天氣系統引起之海面異常升降現象,又稱氣象海嘯。暴潮之潮高一般為數公尺,最大可達2、3千公尺,與相伴之狂風巨浪足釀成更大之災害。再審原告淹水地方距基隆港約1.5 公里,浪高至少3 公尺始可能回堵如此遠。系爭鑑定報告無風速數據,中央氣象局之海象專家均不敢認定有暴潮,系爭鑑定報告如何斷定有無暴潮。系爭鑑定報告故意將退潮時間改變為漲潮時間而作出鑑定,係不實之鑑定。原確定判決未審酌系爭鑑定報告中之「基隆高低潮時潮高預報表」(下稱系爭潮汐表),即依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結果作成判決,再審原告於收受原確定判決之判決書時,始知有系爭潮汐表之存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當事人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之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並聲明:⑴本院93年度上國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廢棄。⑵再審被告前訴訟程序之上訴駁回。

二、再審被告則以:⑴系爭工程係以公開招標方式,全權委託中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中升公司)負責施工監造,由同昌建築無限公司(下稱同昌公司)得標施工,是系爭工程於再審被告執行監督能力之範圍外,縱因系爭工程之施工致再審原告受有損害,亦非再審被告故意或過失所致,與再審被告行政上之監督無因果關係。再審被告之承辦人員已不定時前往系爭工程地點視察,就施工平台、機具等置於河道中一事,多次發函要求中升公司注意改善,並發函中升公司、同昌公司請注意颱風豪雨季將至,應密切掌握氣候狀況,清除工程廢棄土,並避免施工機具、設備影響西定河水流,再審被告已盡應執行職務之責,無怠於執行職務之故意過失。依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系爭鑑定報告結論第1 項所示,西定河溢淹係同昌公司之責任,應由中升公司及承包商負責,與再審被告無涉。⑵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人王金田所為證詞,經原確定判決援引,然再審原告並未就其是否偽證乙節,提起告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其指稱系爭鑑定報告係不實鑑定云云,並無依據。再審原告所指系爭潮汐表問題,系爭鑑定報告之補充鑑定係參考中央氣象局93年11月12日預報表詳為說明在卷,再審原告空言指摘,實屬無憑,亦無法受較有利之裁判。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再審之訴駁回。

三、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所謂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係指前訴訟程序事實審之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存在之證物,因當事人不知有此,至未經斟酌,現始知之者而言,若在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存在之證物,本無所謂發見,自不得以之為再審理由。(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005號判例要旨參照)。

四、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所指未經斟酌之證物為民事再審聲請狀所附之潮汐表(見本院卷第5 頁,即系爭潮汐表),系爭潮汐表之內容於原確定判決之判決書內有記載,再審原告看到判決書後始知道等語(見本院9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64頁背面)。惟查:原確定判決有關系爭潮汐表之記載為:「…然基隆地區91年6 月4 日之較高高潮為5 時30分高於海平面36公分,較低低潮為23時低於海平面18公分,91年6 月11日較高高潮為23時31分高於海平面41公分,較低低潮為15時3 分低於海平面51公分。91年6 月11日下午1 至6 時適逢退潮,且較低低潮為低於海平面51公分,與91年6 月4 日上午6 至12時正逢漲潮較高高潮高於海平面36公分,此二者高低潮潮差為87公分,此有中央氣象局93年11月12日中象參字第0930005851號函所附之基隆高低潮時潮高預報表可稽(原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刑事卷【一】第258 頁)。如前所述,潮汐之升降為西定河溢淹之重要因素,本件被上訴人並未探求前後2 次之潮汐變化情形,徒以2 者之結果相比較,即認本件水災係因機具等阻斷水流所致,上訴人所屬公務員之怠於職務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云云,自屬無據。」(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由此可知,原確定判決所載系爭潮汐表,係援引自原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刑事卷(一)第258 頁,而該刑事卷宗,前審係於94年12月5 日向原法院調取(見前審卷2 第98頁),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4年12月22日將該刑事卷宗全卷檢送本院(見前審卷2 第108 頁),前審於95年4 月11日言詞辯論時,當庭將該刑事卷宗全卷提示並告以要旨(見前審卷2 第124 頁),再審原告對系爭潮汐表自已知悉。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既已知悉系爭潮汐表,且原確定判決已就系爭潮汐表予以斟酌(見本院卷第72頁背面)。則再審原告所指原確定判決具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 項第13款規定之再審事由,即非可採。至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所依據之系爭鑑定報告為虛偽不實乙節。依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之規定,證人、鑑定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固得據以提起再審之訴,然該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為限。原確定判決援引系爭鑑定報告之鑑定人王金田於前訴訟程序中證稱「當時鑑定沒有考慮到潮汐、排水孔、西定路與西定河高程差的關係、斷斷續續的水牆等因素」之證詞,惟再審原告並未就王金田是否偽證,提起告訴並經法院判決有罪,其所指系爭鑑定報告虛偽云云自無可採,與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0款、第2 項之規定不合,亦難認為適法之再審理由,附此說明。

五、綜上所述,原確定判決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3款漏未斟酌重要證據之再審事由。

六、本件再審原告所舉上開各項再審事證,與再審之要件不符,從而,再審原告執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 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郭松濤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國易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