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 再審原告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79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
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79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
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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