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林敬修藍文祥劉勝吉

  • 上訴人
    甲○○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79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翠齡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