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劉勝吉
- 上訴人甲○○、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79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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