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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給付酬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林敬修藍文祥劉勝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酬金事件,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790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1萬

6,02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7日以內,如數補

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劉勝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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