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劉勝吉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甲○○
- 被上訴人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 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 9月19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同年9年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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