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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
    林敬修張靜女劉勝吉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138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永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酬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 日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98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5年 9月19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7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同年9年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惟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15頁)。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劉勝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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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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