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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黃熙嫣楊力進陳玉完

  • 上訴人
    甲○○
  • 被上訴人
    廖輝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再易字第186號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廖輝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9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於95年11月28日收受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94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此有送達證書附原確定判決卷足憑,業經本院調閱該卷查核屬實,其於95年12月26日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未逾期間,合先說明。 二、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證人簡如泉證稱:「……但到了88年時因財務有問題,所以到88年時,就沒有很急需」,此為其親身經歷,證明度極高,反而僅依簡如泉之傳聞證據稱:「……據我了解,公司莊副總是有通知交付影片的。」即認定盛得公司有通知再審被告交付影片,並拒絕支付報酬云云,即命再審原告負擔損害賠償,實屬率斷。衡諸常理,得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發生財務問題,對於公司財務不甚重要之拍攝工作應不積極,理應不會通知再審被告交付影片以增加自己財務負擔才是。再者,得盛公司財務既發生問題,再審被告縱完成拍攝工作交付紀錄片,亦無法確定可以領取報酬,再審被告無法領取報酬與本件車禍並無相當因果關係,故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之證據已足以影響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7條之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聲明:(一)本院95年度上更㈡字第9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命再審原告給付再審被告新台幣98 萬元本息及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 部分,再審被告之上訴駁回。 三、本件未經言詞辯論,故無再審被告之聲明及陳述可資記載。四、按民事訴訟法第497條所謂漏未審酌證物,係專指物證而言 ,並不包含證人在內,此觀同法第430條將證物與證人對稱 自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696號判例可參)。本件再審原 告指摘原確定判決漏未審酌證人簡如泉於本院前訴訟程序所為之證言,並提出本院前審之準備筆錄為證,揆諸上開說明,尚與上開法條之再審事由不合,是其請求不應准許。 五、綜上,原確定判決並無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存在,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陳玉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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