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張佩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鼎漢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十 萬八千三百五十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及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起訴所主張之法律關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應以僱傭關係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者,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推定存續期間時,原則上算至勞工滿60歲時止,如推定之存續期間逾10年者,應以10年計算,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自明。 本件訴訟標的雖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薪資給付請求權二者,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之規定,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上訴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因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收益涉訟,又上訴人生於民國63年1 月22日(原法院勞訴卷第86頁),經推定上開僱傭關係之存續期間顯已逾10年,是應以上訴人一年薪資總和之10倍為計算,核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4萬元(42,000 ×12×10=5,040,000);又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自93年11月6 日起至其回復工作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42,000元部分,亦係因未確定存續期間之定期收益涉訟,惟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應不高於上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之訴訟價額。是依上開說明,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0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896 元及第二審裁判費76,344元,上訴人除已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外,尚有第一審裁判費43,076元及第二審裁判費65,274元,合計108,350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