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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33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旺成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昱泉機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訴人
乙○○即志泉起重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
        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1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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