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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黃熙嫣陳玉完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訴人
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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