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 訴 人 海星船務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義合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續 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呂太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