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富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之3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7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 96年8月23日對本院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雖其載理由後補,惟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