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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沈方維湯美玉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被上訴人
富家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71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 96年8月23日對本院95年度勞上字第8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雖其載理由後補,惟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王淇梓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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