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易字第15號再審 原 告 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以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賴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