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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沈方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易字第15號

再審原告
伍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94年度勞上易字第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6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以不合法,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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