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沈方維張蘭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再易字第2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聯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法院欄中關於「民事第十六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湯美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淑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勞再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