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廖湖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