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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8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許正順張蘭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8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上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 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一頁第一行中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魏麗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 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更㈠字第1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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