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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3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林敬修劉勝吉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3號

上訴人
忠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被上訴人
銘宏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魏錦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與正本不符,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銘宏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書為乙○○者,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劉勝吉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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