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附帶被上訴人 大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訴 訟 代理人 羅廷祥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建民律師 被 上 訴人即 附 帶 上訴人 大耀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張義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王仁貴 法 官 王麗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美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