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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張宗權王麗莉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上訴人
國功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被上訴人
比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陳永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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