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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嘉烈吳燁山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8號

上訴人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複代理人
李夏菁律師
被上訴人
比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世興律師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1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楊絮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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