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清泉律師(即金沙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被 上訴人 鴻裕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5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給付工程款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5年8月15日裁定命在本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於民國96年1月3日終結,有本院95年度建上更㈡字第16號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