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1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08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游明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08號

抗告人
吳高賢即長宏工程行
抗告人
甲○○
抗告人
丙○○
相對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41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吳高賢即長宏工程行積欠相對人新台幣(下同)901,056元未清償,抗告人甲○○、丙○○為其連帶保證人。茲抗告人吳高賢自95年4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因抗告人名下尚有財產,恐有脫產之虞,為保全日後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聲請對抗告人之財產於6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並提出貸款契約影本一紙為證。

二、原法院以:相對人前開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乃裁定准許相對人以20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債票為抗告人供擔保後,得於抗告人之財產於6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依約按期繳納貸款,並無相對人所指未依約繳款或脫產情事,並提出還款明細查核單為證。

四、本院查: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抗告人吳高賢對相對人尚有貸款未還清,為抗告人所不爭,應認相對人就請求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而相對人亦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原法院於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相對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至於抗告人所稱依約按期繳納貸款,並無相對人所指未依約繳款情形云云,乃實體上之爭執,為本案訴訟應解決之問題,非假扣押程序所應審酌。依上說明,抗告所指,尚非有據,應認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游明仁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于 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