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0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064號
- 抗告人
- 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0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全聲字第10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抗告法院認抗告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於95年4月10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1頁)。抗告期間自送達裁定翌日起,並扣除2日在途期間,算至95年4月22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5年7月17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