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141號抗 告 人 中衛領先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5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 1,107,326元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 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抗告人所屬車輛保險人即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業已依法給付相對人150萬元,故已滿足相對人欲 對抗告人請求之債權額,亦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依法根本不得為強制執行云云。惟查相對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業已扣除150萬元,認抗告人尚應給付110萬7,326元,有聲請狀可按,抗告人認相對人係僅請求150萬云云,尚有誤會,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