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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
    鄭雅萍林恩山蘇芹英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592號再 抗告 人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郁勝律師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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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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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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