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官鄭雅萍、林恩山、蘇芹英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592號再 抗告 人 伊諾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陳郁勝律師 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假扣押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 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蘇芹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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