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64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陳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1646號

再抗告人
甲○○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院95年度抗字第1646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再為抗告之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4條之2、第481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96年2月8日送達再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已逾限,再抗告人仍未補正,其再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依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陳永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1646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