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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0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張耀彩盧彥如林金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250號

抗告人
即債權人
乙○○

      甲○○

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西德有機化學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撤

銷假處分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4

年度全聲字第36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前經抗告人聲請原法院以94年度裁全字第5013號裁定准予假處分,並以原法院94年度執全字第3484號為假處分執行在案;嗣本案訴訟經原法院三重簡易庭以94年度重簡字第291號判決伊敗訴,伊不服提起上訴,經原法院以94 年度簡上字第100 號廢棄該判決,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並因不得上訴而告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等語,並提出原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5013號裁定、原法院94執全正字第3484號執行命令、原法院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91號、原法院94 年度簡上字第 100號判決、書記官處分書等為證。原法院以:相對人所提證據核無不合,並經調閱相關卷宗查核無訛,系爭假處分債權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爰准許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兩造間本案訴訟已提起再審之訴,因確定判決顯然違法及有與判例要旨相違,若貿然撤銷系爭假處分,當伊獲再審之訴勝訴,會遭受因撤銷假處分土地之不利益而無法挽回,對伊不公平,爰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兩造間之本案訴訟,已經原法院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291號、原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00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有上開判決在卷足憑(原法院卷第7-15頁),並經原法院查明無誤,則依前開規定,相對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法院因而裁定准予撤銷該院94年6月23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5013 號假處分裁定,核無不合。抗告人雖以:本案訴訟已依法提起再審之訴中,因該審判顯然違法及有與判例要旨相違,若貿然撤銷系爭假處分,當伊獲再審之訴勝訴,會遭受因撤銷假處分土地之不利益而無法挽回,對伊不公平云云置辯,非屬本件撤銷假處分裁定程序中所得審究之事項。茲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耀彩

                 法 官 盧彥如

                 法 官 林金吾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50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