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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272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272號

抗告人
博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祥晧企業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裁全字第1068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下同)190,760元之工程款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依兩造所簽確認單所載,相對人施工完成應提供1小時防火時效證明予抗告人,以作為施工完成之憑據之一,相對人截至目前為止仍未依約履行,本件工程尚未完工,況相對人施工不良導致鐵捲門受損無法順利開關,及隔間牆與天花板、地板面施工縫過大,抗告人尚得自行另派工前往修補,相對人未盡施工廠商應盡之義務,卻要求抗告人支付工程款,斷無理由,為此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惟抗告人所稱縱為屬實,亦屬待本案訴訟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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