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40號
- 聲請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海渡電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95年3月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海渡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95年3月
- 相對人
- 海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海渡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麗達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日發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昌實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改名為林貞
- 共同代理人
- 林文淵律師
- 複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抗字第340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提存有價證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本院95年度抗字第340號裁定主文第一項所命供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得提存同面額中央政府公債第91-6期甲券 (代號A91106)。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
二、本院認為中央政府公債91-6期 (代號A91106),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擔保金新台幣捌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