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89號
- 抗告人
- 甲○○
- 相對人
-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關於「法官高鳳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梁玉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