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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8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389號

抗告人
甲○○
相對人
言明保險經紀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31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正本關於「法官高鳳仙」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梁玉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之情形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不符情形,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38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