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7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抗字第779號
- 抗告人
- 錦興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9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裁全字第36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法院得予准許,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美金337,376.9元,折合新台幣10,993,426 元本息及違約金、暨新台幣14,000,000本息及違約金之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略以:上開債務尚有其他糾葛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