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04 日
- 法官沈方維、王淇梓、張競文
- 法定代理人乙○○○
- 當事人日商日本富士國際開發有限會社、金德利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日商日本富士國際開發有限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徐宏昇律師 被 上訴人 金德利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金德利藥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丁○○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 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張家豪律師 被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張競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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