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
    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 當事人
    馥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豈意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馥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訴 訟 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豈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訴 訟 代理人 丁○○ 上列4人共同 訴 訟 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被 上 訴 人 捷成興業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18號2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18號2樓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李耀韾律師 追 加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60巷91號5 訴 訟 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兩造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 9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 5項關於「上訴人馥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己○○、豈意有限公司、戊○○應再連帶給付捷成興業有限公司新臺幣33,00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馥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己○○、豈意有限公司、戊○○應再連帶給付丙○○新臺幣33,004元及自民國9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賴以真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