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燦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炳楠律師
- 被上訴人
-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博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家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雅珮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怡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震武律師
-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78號9樓
王嘉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