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黃豐澤、蕭艿菁、林麗玲
- 上訴人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 被 上訴人 豪展醫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78號9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複 代理人 楊博任律師 陳家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雅珮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怡秀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震武律師 王嘉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5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豐澤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林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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