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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張蘭黃莉雲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上訴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肇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訴人
王國肇
上訴人
陳建志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Incorporated)
法定代理人
史蒂文.尚積(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單寶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8號違法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官提起公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於88 年4月21日以85年度訴字第1650號判決有罪(下稱台北地院刑事判決),檢察官及上訴人均提起上訴,本院刑事庭以88年度上訴字第1937號判決駁回檢察官及上訴人之上訴,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於93年4月29日以98 年度台上字第2228號判決將本院前開判決關於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部分撤銷發回,其他上訴駁回。本院刑事庭於95 年5月9日以93年度上更㈠字第275號判決關於上訴人陳建志、王國肇部分撤銷,2 人均無罪,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於95 年8月10日以95年度台上字第4386號判決將本院前開判決廢棄發回,本院刑事庭於98 年2月27日以95年度上更㈡字第604號判決關於上訴人陳建志、王國肇部分撤銷,2人均無罪,檢察官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於98年6月4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3098號刑事判決將本院前開判決廢棄發回,嗣由智慧財產法院於99 年6月10日以98年度刑智上更㈢字第30 號判決將關於上訴人陳建志、王國肇部分均撤銷,2人均無罪。復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三審,茲因上開刑事判決就被上訴人所有之PIC16C5X微程式是否係受我國著作權法所稱電腦程式之保護,迭有爭議,為免裁判見解之歧異,且依據兩造均聲請在上開刑事案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99年6月28日、99 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而該犯罪嫌疑確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淑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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