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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張蘭林曉芳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上訴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王國肇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訴人
王國肇
上訴人
陳建志
上訴人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Incorporated)
被上訴人
ARIZONA 85224,U.S.A.
法定代理人
史蒂文.尚積(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更㈣字第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16-33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鄒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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