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上 訴 人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國肇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上 訴 人 王國肇 上 訴 人 陳建志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 靜律師 被上訴人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ARIZONA 85224,U.S.A. 法定代理人 史蒂文.尚積(Steve Sanghi) 訴訟代理人 馬靜如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複代理人 單寶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 上更㈣字第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16-33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吳燁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