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太欣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 王國肇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上訴人
- 王國肇
- 上訴人
- 陳建志
- 上訴人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張 靜律師
- 被上訴人
- 美商微晶片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Incorporated)
- 被上訴人
- ARIZONA 85224,U.S.A.
- 法定代理人
- 史蒂文.尚積(Steve Sanghi)
- 訴訟代理人
- 馬靜如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麗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複代理人
- 單寶荃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訴人王國肇、陳建志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88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更㈣字第6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七第16-33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