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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林丁寶蔡芳齡張靜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

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翁顯杰律師
被上訴人
長億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丁寶

           法 官 蔡芳齡

            法 官 張靜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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