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
- 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翁顯杰律師
- 被上訴人
- 長億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銘鴻律師
林麗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宣判日期「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