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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海商上字第1號

上訴人
穎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複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上訴人
力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健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堯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 年1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被上訴人負擔。」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六,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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