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補充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 請 人 巳○○ 卯○○ 庚○○ 申○○ 辛○○ 丑○○ 壬○○ K○○ 地○○ 甲○○ 戌○○ 午○○ 辰○○ 丙○○ 丁○○ 黃○○ I○○ 宙○○ B○○ 未○○ C○○即葉惠珠) L○○ 天○○ 癸○○ F○○ 子○○ 戊○○ 玄○○ H○○ E○○ D○○ 寅○○ 酉○○ A○○ G○○即陳劉麗美 宇○○ 己○○ J ○ 乙○○ 兼 共 同 代 理 人 亥○○ 聲 請 人 周瓊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罰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26日本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115號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超過如附表一『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即如附表『被上訴人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8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二項記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三項記載:「其餘上訴駁回」;第四項記載:「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經核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亦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聲請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至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聲請人聲請假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及相對人聲請免為假執行所應預供之擔保金額,自應依所廢棄原判決之比例核減,其核減後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丁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