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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392號

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劍男丁蓓蓓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92號

聲請人
巳○○
聲請人
卯○○
聲請人
庚○○
聲請人
申○○
聲請人
辛○○
聲請人
丑○○
聲請人
壬○○
聲請人
K○○
聲請人
地○○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戌○○
聲請人
午○○
聲請人
辰○○
聲請人
丙○○
聲請人
丁○○
聲請人
黃○○
聲請人
I○○
聲請人
宙○○
聲請人
B○○
聲請人
未○○
聲請人
C○○即葉惠珠)
聲請人
L○○
聲請人
天○○
聲請人
癸○○
聲請人
F○○
聲請人
子○○
聲請人
戊○○
聲請人
玄○○
聲請人
H○○
聲請人
E○○
聲請人
D○○
聲請人
寅○○
聲請人
酉○○
聲請人
A○○
聲請人
G○○即陳劉麗美
聲請人
宇○○
聲請人
己○○
聲請人
J ○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兼 共 同
代理人
亥○○
聲請人
周瓊如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富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罰款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9月26日本院93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5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233條第1項、第394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93年度上更㈠字第115號判決主文第一項記載:「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之金額超過如附表一『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 (即如附表『被上訴人得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88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第二項記載:「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三項記載:「其餘上訴駁回」;第四項記載:「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餘由上訴人負擔」,經核並無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亦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聲請之情事,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補充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至依上開判決主文所示,聲請人聲請假執行所應供之擔保金額,及相對人聲請免為假執行所應預供之擔保金額,自應依所廢棄原判決之比例核減,其核減後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劍男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丁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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