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07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全球台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即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台北縣政府
- 兼法定代理人
- 周錫偉
- 相對人
- 台北縣樹林市公所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世榮
- 相對人
- 和信律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賴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保全證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理由聲請至旨欄㈡第3頁第9行中關於「該資料樹林市公所已不見」之記載,應更正為「該資料樹林市公所、全球管委會,已不見」,第11行關於「然申報資料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記載,應更正為「然申報資料第1次區分會出席區分所有權之名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