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 上訴人
- 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世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蔡信章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汕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2月7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2月7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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