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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47號

上訴人
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即世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汕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2月7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1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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