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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41,255,812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62,632元《因財產起訴 (民事訴訟法〈下同〉第77條-1 3),10萬以下徵收1000元,逾10 萬-1百萬元徵收100元/萬元,逾1百萬-1千萬元徵收90元/萬元,逾1千萬-1億元徵收80元/萬元,逾1億-10億元徵收70元/萬元,逾10億以上徵收60元/萬元 (不足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左列費用再加徵十分之一)。上訴 (77-16),依77-13及77-14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 (左列費用再加徵十分之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如就訴訟標的之價額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連正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185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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