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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林鄉誠楊豐卿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真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丁○○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己○○
被上訴人
庚○○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被上訴人
戊○○○ 原住台北市○○○路○段8號4樓之3

      丑○○  原住台北市○○○路○段8號4樓之3

      子○○○ 原住台北市○○路○段89號10樓之2

      巳○○  原住高雄市○○○街215號

      (上4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丙○○

      卯○○

      午○○

      寅○○

      辰○○

            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內關於「97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楊豐卿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