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真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癸○○
- 被上訴人
- 壬○○
- 被上訴人
- 辛○○
- 被上訴人
- 己○○
- 被上訴人
- 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正多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原住台北市○○○路○段8號4樓之3
丑○○ 原住台北市○○○路○段8號4樓之3
子○○○ 原住台北市○○路○段89號10樓之2
巳○○ 原住高雄市○○○街215號
(上4人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
丙○○
卯○○
午○○
寅○○
辰○○
1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案由欄內關於「97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依上開規定,自得依職權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