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05號上 訴 人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上訴人與汶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6,3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9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明祖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