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陳昆煇陳駿璧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上訴人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上訴人與汶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6,3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9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昆煇

               法 官 陳駿璧

               法 官 李錦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明祖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