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05號
- 上訴人
- 仟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開上訴人與汶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及
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6,300,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
費95,0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
466 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
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
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