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張宗權、王麗莉、蕭艿菁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238號聲明人即 被上訴人 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相對人即 上 訴 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雅佩律師 葉鞠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上訴人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上訴人台灣凸版國際彩光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西鄉正勝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變更為甲○○○,此有公司基本資料可稽。該事件業於民國95年12月13日宣判,於此期間,因被上訴人委任有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並不當然停止。茲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甲○○○於裁判送達後聲明承受訴訟,並無不合,依上開規定,即應由本院裁定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蕭艿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秀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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