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 當事人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丁○○、金成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22號上 訴 人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丁○○ 訴 訟代理 人 丙○○ 訴 訟代理 人 乙○○ 被 上 訴 人 金成鴻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龔君彥律師 共 同 複 代 理 人 己○○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9頁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恩山」之記載,應更正 為「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