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22號
- 上訴人
- 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成鴻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龔君彥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己○○
上列當事人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9頁中關於「審判長法官林恩山」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