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 上訴人
- 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數位春池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丁章律師
- 被上訴人
- 鈦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林上均律師
王耀安律師
上訴人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數位春池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上訴人鈦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
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項中關於「95年8月25日」、「95年8月26日」記載,應更正為「「94年8月25日」、「94年8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