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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熙嫣楊力進陳玉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85號

上訴人
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原數位春池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被上訴人
鈦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律師

        林上均律師

        王耀安律師

上訴人春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數位春池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上訴人鈦合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

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七項中關於「95年8月25日」、「95年8月26日」記載,應更正為「「94年8月25日」、「94年8月26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陳玉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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