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昇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與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
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繳納裁判
費。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柒佰貳拾貳萬伍仟元(新台幣,下同),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並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上揭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