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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
    許正順鍾任賜張蘭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上訴人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42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献 林展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069,524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除已繳納200,160元外,其餘3,564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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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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