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42號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文献 林展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並為訴之追加,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069,524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除已繳納200,160元外,其餘3,564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應瑞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