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42號
- 上訴人
-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献
林展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研豐股份有限公司、丙○○、丁○○、乙○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後,並為訴之追加
,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14,069,524元(新台幣,下同),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03,724元,除已繳納200,160元外,其餘3,564
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
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