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474號
- 上訴人
- 奕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鍾添錦律師
- 被上訴人
- 東怡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東怡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法定代理人
- 庚○○
- 參加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96年5月15日就本件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本件應合併於本院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辯論及裁判。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參加人已另提起主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茲上開主參加訴訟,經第一審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由本院另以98年度重上字第226號受理中,而本件與前開主參加訴訟事件,其當事人及爭點相同,依同法第205條第3項規定,應合併辯論及裁判。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05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