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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許正順鍾任賜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上訴人
里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丁○○
共同送達代收人
丁○○
被上訴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里駿國際有限公司、丁○○等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本件里駿國際有限公司等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里駿國際有限公司等人業於95年9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而里駿國際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茲已逾限,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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