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字第513號
- 上訴人
- 里駿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丁○○
- 共同送達代收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里駿國際有限公司、丁○○等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由
本件里駿國際有限公司等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第一審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里駿國際有限公司等人業於95年9月20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而里駿國際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亦經本院駁回確定在案,茲已逾限,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