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丙○○、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 年12月19日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12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二、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