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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張宗權蕭艿菁王麗莉

上訴人
丙○○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 月2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丙○○、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95 年12月19日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5年12月2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

二、茲已逾限,上訴人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07 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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